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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一七旬老人诉称被亲兄弟算计剥夺继承权

2020-12-07 11:27  来源:新华都市网   浏览数:
以前自己没读书和父亲挣工分养他读书,却被亲兄弟这样算计,真是人心难测啊!近日,说起与亲弟弟康某海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年逾七旬的康中全老人致函有关...

   “以前自己没读书和父亲挣工分养他读书,却被亲兄弟这样算计,真是人心难测啊!”近日,说起与亲弟弟康某海的一起继承权纠纷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年逾七旬的康中全老人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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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中全生于1949年9月,汉族,没文化(曾参加一个星期的扫盲),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六组。2019年6月,被亲弟弟康某海(生于1952年4月)以物权确权康某文(系康中全与康某海之父,2011年9月1日病故)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归他所有,告上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其中康某海提供了一份作为判案主要依据的以康中全的名义所书写的《遗产承诺书》,内容为康中全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承诺书写于2011年3月6日,并签有一个名字和5个指纹印。区法院开庭前没做证据交换,庭审中未当庭出示该承诺书进行质证。
       在法庭上的当事人陈述中,康某海的陈述与他本人提供的《遗产承诺书》原件上的指纹印数量自相矛盾。据康中全回忆,2011年3月6日,康某海叫康中全去拿父亲折迁搬家奖励费1500元时,曾叫康中全在一张已书写好的纸上签了3个名字和3个指纹印(康中全不识字,仅会写名字,更不懂在法庭上要求出示承诺书原件),以表示拿到父亲康某文一半的搬家费。当时《遗产承诺书》原件就在法官手中,区法院未对双方当事人对承诺书的陈述矛盾的地方调查清楚便认定其真实性,康某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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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从未写过放弃继承的承诺书,也未在上签名按印过,康中全表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院。并要求对《遗产承诺书》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同时提供3个证人作证,证明康某文是两兄弟共同赡养,晚年一家吃住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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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院依职权调取了一份《拆迁摸底表》。该表上注明康某文已故,时间为2010年3月3日,下有康某海签名,开发区管委会盖章。当时康某文还健在,不知为什么康某海明知父亲还健在,却要在写有康某文已故的《拆迁摸底表》上签名。法官庭审中明确说老人在,后人没资格分老人财产,万一老人要捐给社会和国家呢。
       庭审后,法官主持了第一次调解,叫康某海别全要,康中全也别争多,兄弟俩各让一步。康某海不同意,调解失败。过后半个月左右,法官单独叫康中全去,叫康中全别争,说你一个子女,康某海两个子女。最后法官不同意鉴定,也未对承诺书上的疑点逐一审清。康某文拆迁协议上,康某海作为代表人为何被写在被拆迁人一栏,同时拆迁协议出现两个被拆迁人版本。中院未排查清,便维持原判。
       今年3月,康中全及其家人到法院去调取庭审笔录,查看遗产承诺书原件以及其它证据,发现跟兄弟俩在法庭上陈述的大有区别,庭审直播也未发网上。康中全也要求看庭审回放,法官一拖再拖,最后在法官办公室看了删减版的回放。然后决定向省高院申诉。申诉理由为:
       其一,《遗产承诺书》原件与当事人陈述自相矛盾,没作鉴定,难辩真伪,导致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按上述法律规定,该《遗产承诺书》书写时康某文还健在,不存在遗产的产生,直至现在该拆迁安置房也未修好。并附有一份录音补充证据,该录音中康某海明确表示承诺书上有他的指纹印,是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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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受理后不久,便下达了维持原判。过后又继续收集证据,抗诉至资阳市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指定一名检察官办案。检察官同意笔迹和指纹鉴定。鉴定结果为:指纹不符合鉴定条件,指纹样本重复按了几次;笔迹为:康中全的中字下面加了个“心”(康中全会写名字,是别人手把手教康中全写的,从未写个带心的中字),康中全的签名为两个人所为。康中全3字为其本人书写,下面的“心”字不知是何人加上去的。
       看到鉴定书,康中全觉得不可思议。指纹采集一大篇,却得到个退鉴定指纹的费用,笔迹为两个人所为,康中全3字笔迹样本比对差别那么大,却说是其本人所写,另有人添加。
       康中全严重怀疑鉴定的真实性,找检察官协商想再单独作一次鉴定。他不同意,说是只要你写了,就翻不了案了。对提交的录音证据他也没时间听,其余6组存在疑点的证据也不会再审。对此,康中全感到很是绝望。
       从司法鉴定样本比对表来看,上面制作时间为 202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却是2019年11月20日。时间跨度10个月,很不可思议。同时现有康某海亲口承认(遗产承诺书)上有他按的指纹印,和他书写的(遗产承诺书)的录音证据。康中全要求再单独做一次司法鉴定被拒绝了。
       近日,康中全收到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判定书。检察官没有全面审查我们递交的书面证据,也没听录音证据,他说没时间看、听这些。我们觉得很冤,那么费心费力收集的证据检察官一句话就没用了。
       回首本案,父亲康某文还健在,康某海为何在《拆迁摸底表》上注明康某文已死上签名;区法院为何对康某海的当庭陈述与他提供的《遗产承诺书》原件自相矛盾时不提出质疑;为查清事实真相,中院为何不同意鉴定?检察院为何对所提交证据不全面审查,对能印证《遗产承诺书》上的指纹是谁摁的录音证据不予播放;对鉴定的样本比对制作时间与实施日期存在重大误差为何不质疑?如此种种疑问,实在令人费解。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相信此案最终会正本清源,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康中全)

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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