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口罩一时间成了全球走俏的“硬通货”,口罩机也随之成了商家眼中的“印钞机”。
近日,河南省滑县的周先生向本报网反映称:2020年4月12日在东莞市罗特精密机械公司花费45万元购买了台Kn95半自动口罩机,因为口罩机质量不过关,属于三无产品,至今也未能生产出一片成品,经厂家多次沟通,现在厂家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买回来的口罩机无法正常生产,原先安排的三十多名工人也都停工了,家里还有一百多万的原材料,周先生对此心急如焚。
为了解实情,记者赶往广东东莞市,该公司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西环路131号两间门面房,房间里面摆放了好几台成品的口罩机,记者看到这些口罩机没有打生产地址及产品合格证,在与该企业韦老板聊天中,韦老板称:不是不打生产地址,我们都根据客户要求,让打什么地方打什么地方,可以冒用上海、北京牌子都行,在这一带属我拼装加工的销量最好,当记者问及冒用上海、北京的牌子,当地市场监管局不查吗?该老板笑着说道,我们这里有很多这样的厂家,根本就没有人管。
记者离开现场后,将现场了解情况反映给了东莞市厚街市场监管分局,该局一王姓局长称,“我稍后会安排执法人员过去查处,像反映人投诉这种情况属于经济纠纷,至于冒用牌子和有没有生产合格,我们需要安排人员过去查处,生产口罩机也不需要什么资质,据我们了解他们有营业执照,至于出现不合格的口罩机,我们会通知该公司积极与客户协商妥善处理,处理完了我们会给你们回复”。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不解,为何这家厂肆无忌惮的冒用其它厂家的牌子生产三无口罩机,却一直无人过问、无人监管?让购买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投诉无门,主管部门明明知道却不闻不问,把职责抛之脑后,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否隐藏了某些利益链条?难道真的像韦老板所说的与市场监管局的领导都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
记者希望东莞市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在其位谋其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截止发稿,东莞市场监管局回复本案已依法开展了调查处理,并已回复告知了举报人。对于双方的经营性纠纷问题,建议他们积极依法争取自身权益,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那么东莞市场监管局的职责何在?
关于此事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转自: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qiye/10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