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苦不堪言:谁在隐瞒事实欺骗法庭?
“按照还款协定,本人所欠李某等人借款早已结清,没想到还吃官司,而且折腾得精疲力竭!”段德根满脸愁容,拿着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无奈地告诉记者。
这位段德根,就是一起民间借贷官司的被告人。按照他和律师提供给记者的材料,尤其是原告亲笔签名的承诺,以及还款协议,这位被告是冤枉的,有时感到苦不堪言。
段德根说,由于承包工程借贷了朋友李某等人的资金,所以把收到甲方(建设方)的6张支票其中4张,抵押给李某,作为还款。扫兴的是,建设方银行存款不足,竟然于2011年9月跑路了。
“拖欠工程款的老板跑路了,令我措手不及。朋友李某见到我说谎4张支票都没有收到钱,其实后来跑路公司财务证实,李某手头的2张支票已经提取了。也就是说,我已经还款143万元给债权人李某了。”段德根拿出李某后来承认已经收款的协议书出示给记者过目。
原来,2015年8月,段德根与承建项目(跑路企业)的诉讼中,从对方财务人员得知李某收到2张支票的款项后,与李某当面核实,并认可收到143万元借款。2015年8月12日在律师的见证下,李某写下承诺:至2015年8月11日止,段德根本人及其公司所欠债务已经结清,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来追诉段德根及其所属公司。
图为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的这份“承诺书”和协议,就是欠款人段德根还款终结的关键证据。可是,段德根由于过分相信朋友,疏忽大意了,没有及时收回11年前的借款借条。尽管段德根后来追讨过多次,但“用心”的李某总是找理由推托不给。由于业务工作繁忙,加上段德根以为有“承诺书”在手,忽略了继续追回借条的事情。
可是到了2018年3月,已经还清债务的段德根成了拖欠债务的被告人,被过去的朋友李某诉至湖南省涟源市基层人民法院。段德根如梦初醒,还是11年前的借条惹的祸。遗憾的是,欠款130万元,法院判决连本带息,要求被告段德根偿还750万元。这样的结局,究竟是谁在欺骗庄严而又神圣的法庭呢?
律师直言不讳:原告是个什么样的人?
提到原告,法院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李某,上个世纪70年代出生在湖南涟源,教育程度系法律专科,原供职于涟源市某镇委镇政府,后升任为该镇纪委副书记,基本进入镇委领导班子行列。现调任涟源市某某大队,一名地地道道的公务员。
“法庭上,李某对于债权构成的陈述及证据,总是前后矛盾,并未履行基本的举证义务,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的民间借贷的事实不清。”段德根的律师愤愤不平。
图为起诉状和上诉状。
何谓事实不清?记者了解到,作为原告的李某,在控诉被告段德根时,给法庭提交的证据三张借条和对账明细,尽管与其在一审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781号案件中的证据相同,但原告本人在2015年9月29日签署的《确认及承诺书》明确记载,关于债权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利息计算方法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已经还款的借据,怎么能再作为诉讼的证据呢?”代理律师感到纳闷,10多年前没有索回的三张借条,原告李某有预谋地拿了出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欠款已经还清了,债务已经了结,竟然不退还借据,反而陷害过去的好朋友。道义何在?底线何在?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告诉记者,诉讼过程中,一审阶段开庭三次,原告李某每次在法庭上提交的债权证据“数字”构成的陈述都不一样,而且前后矛盾。奇怪的是,湖南涟源一审法院到广东广州“公务”调取被告银行流水清单,竟然被原告李某私自“采用”,凭借法院调取的数据,来补充或拼凑“债权”金额。
原告李某之所以起诉被告,就是因为“借据在手”的所谓理由和证据,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还是“死死盯住”11年前的2009年9月期间的“借据”。可笑的是,一审和二审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14万余元,原告李某主张作为“债权金额”追诉被告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律师直言不讳地质问:原告是个什么样的人?是年轻有为的公职人员,还是缺乏法律常识和道德底线的拜金男神?事实胜于雄辩,做人做事,自有公论!
真诚呼吁:维护正义乃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实话实说,一审二审的判决有失偏颇!”被告人段德根十分沮丧地联系记者,期待对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的部分审判员的表现如实报道一下。
“启用了再审程序,还是令人大失所望!”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对被告人的关键证据没有采纳,甚至对案件产生关键影响力的重要承诺和协议置之不理,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偏颇。
所谓“公正司法”?记者认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必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必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这个武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在?没有公信力,没有公正的审判,只会导致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图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审理的段德根及其公司“欠款”民事案件,被告段德根作为欠款广东地区的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通过文字协议形式,与原告李某等人(债权人)达成了借款还款约定,而且被告段德根本人已想尽办法、通过合法途径支付了债权人的款项。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应该依法调查核实采纳,而不能“厚此薄彼”。
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在《协议书》签订后的2015年9月29日,再次签字确认了一份《确认及承诺书》,重申了2015年8月12日《协议书》中记载的双方债权债务金额的真实性。如果李某真的觉得《协议书》记载的内容不属实的话,何必在一个多月以后再次签字确认双方按照《协议书》内容来承诺履行呢?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却绕开《协议书》内容,另起炉灶地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原告李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具有拉拢审判法官的重大嫌疑,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反复强调合法证据才能确保审判公正公平,如果证据不足,依照法律条文有问题,那么审判的结果将会“百孔千疮”,谁会心服口服呢?
其实,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引领人们朝着合法的方向工作,引领全社会朝着合法的方向生活,进入法治的轨道。因此,公正司法既是深刻的法治课,又是生动的道德课,对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向起着重要作用,对建设现代文明是很好的示范。在此,记者呼吁:维护正义乃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审判活动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作为无辜的被告,实实在在做生意的老实人,段德根对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的判决是不满意的,他和他的律师团队将会坚持善意的立场,通过合法程序,寻求合法途径,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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