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的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通过网络媒体反映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拖欠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五年未支付、农民工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据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讲,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理由是“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四川中栋公司没有给他们出委托”,所以他们不能直接将款项直接付给农民工。

而据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咨询律师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核心依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以未得到四川中栋公司许可为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是托词。农民工工资是他们维持家庭日常开支的唯一来源。由于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在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达四年之久,导致多位农民工无钱给老人看病,无钱给孩子交学费,家庭生活举步维艰。万般无奈之下,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毕节市劳动监察支队、七星关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视,督促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替广大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他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根据大方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农民工代表陈述还原事情经过:2019年1月20日,毕节金海湖新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发包人)与中栋公司(承包人)签订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栋公司对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承包价10514622.00元,上述承包价为单价承包价,按照《DB33/T628.1-2007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最终工程总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为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或作出书面合理答复,否则视为放弃退还质量保证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栋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何正权,何正权又将上述工程交由其亲戚李春喜实施。李春喜又让农民工代表莫会林对该项目进行全额垫资施工,李春喜的战友刘武在该项目负责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份,该项目完工并顺利通过交通运输局的验收,最终该项目审定金额11468491.58元。至此交通运输局在该项目实际拨款741万元,还欠中栋公司4058491.58元。中栋公司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向何正权支付工程款6187350.00元,何正权根据李春喜的安排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分配。其中分三次一共拨付给莫会林200万元。剩下的4187350元被李春喜以各种名义分掉。此后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就再未拨款。
据莫会林讲,其在该工程项目上共垫付资金481万元,其中支出材料款、机械费以及日常工地开支共计438万元,支出农民工工资43万元。目前为止还欠农民工工资30万元左右。但是李春喜只拨付给莫春林200万元。(以上数据均有支出明细作证)
于是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多次找到李春喜讨要至今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30万元和莫会林在该项目垫付的281万元(包括机械费、日常开支和农民工资),但是李春喜拒绝支付,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也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也多次联系李春喜,要求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李春喜仍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又找到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领导讨要农民工工资和莫会林在该项目垫付的281万元(包括机械费、日常开支和农民工资)。虽然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也认可莫会林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是仍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理由是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四川中栋公司没有给他们出委托,所以他们不能直接将款项直接付给农民工。

因此,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毕节市劳动监察支队、七星关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视,督促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替广大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他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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