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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狼"挟公权敲诈?临漳多位领导被指在身后撑腰

2020-07-27 11:29  来源:新华都市网   浏览数:
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多次强调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

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多次强调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然而,河北省临漳县委书记于保叙、公安局长宋会任、副局长张艇及经侦大队长郭连照却被指勾结社会大哥史鹏飞绰号"老狼",上上下下联手颠倒黑白"办人情案",利用公职权力企图敲诈、勒索尚邦公司260万元人民币,事实到底如何?

(尚邦公司工作人员联名举报信)

据反映材料显示:2020年4月21日,河北省临漳县人何玉飞(史鹏飞的外甥)以个人名义与尚邦公司签订了《定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玉飞向尚邦公司购买多功能挤出机(65型)一台,价格为47万元整,需要提前预付50%的定金,尾款将在发货前补齐。于4月25日,将尚邦公司通过汽车运输方式到达河北邯郸交货,运费由需方承担。"同时还约定:"何玉飞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型号、规格、数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需在定制产品到货两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或者微信、短信沟通均可,如果何玉飞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将视为供方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当日,何玉飞支付定金23万元整,尚邦公司便依照约定发货(附带合格书证、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等资质文件),4月25日货到后何玉飞提出了验收异议(机头有磕碰),尚邦公司便立即在当日补发了另外一套多功能挤出机(至今为止原主机及模具仍然被扣押在何玉飞家中),在何玉飞没有提出验收异议后,公司技术老师娄某某立即开始安装、调机,于5月4日整套机器调试完毕后,多功能挤出机已能够正常使用,何玉飞当场也表示很满意,随后支付了尾款20万元整(至今仍有4万元未支付)。

然而,在娄某某及物流司机宿某某完成一切后续工作将要返回公司时,何玉飞的舅舅史鹏飞(外号老狼)突然反悔,直接到场将人、货、车全部扣下,并要求尚邦公司全额退款、退货,额外索赔80万元整。扬言:"必须赔付80万元,如果你们公司不按我的要求来办,那我就让公安陪你们玩,等着看热闹吧!"娄某某、宿某某等三人被史鹏飞非法拘禁一周。期间,物流司机宿某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求救,临漳某派出所多次出警,但无效果。

(史鹏飞私密会所)

据知情人讲述:史鹏飞说事发后特意邀请县委书记于保叙、公安局长宋会仁、副局长张艇到自己家的私人会所中聚餐,于书记当场把此事交代给了宋局长去办。(有史鹏飞与他人谈话录音为证,而有知情者佐证县委书记于保叙确实到过史鹏飞的私密会所吃过饭)

2020年6月15日,临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传唤尚邦公司法人赵某某、工作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出纳都某某、房东殷某某共五人到潍坊市昌乐县阿陀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且,冻结尚邦公司账户40万元整。

在临漳县公安局的重压下,尚邦公司托中间人多次与史鹏飞接触协商,没想到史鹏飞坐地起价,直接将勒索金额提高至260万元。并且,扬言如不按照他提出的金额赔付,临漳县公安局将立刻抓人,一个也别想逃。此时尚邦公司才幡然醒悟,史鹏飞和临漳县公安局已经给他们套上"刑事案件"的枷锁,挟公权力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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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邦公司产品合格书证、检测报告、产品标准等资质文件)

(尚邦公司营业执照)

有业内资深律师分析:一、尚邦公司与何玉飞买卖合同纠纷案是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尚邦公司已将设备交付何玉飞,何玉飞在约定的验收期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设备也已调试完毕并正常使用,足以说明尚邦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何玉飞不能组织生产并盈利的最终原因不是设备质量问题,而是何玉飞无法购买到原材料,是何玉飞没有对市场行情考察、对市场变化预先评估不够充分所致,属何玉飞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二、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尚邦公司只是设备的销售者,其法人赵某某、员工王某某、李某某、都某某、房东殷某某,没有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客观行为和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殷永宗既不是尚邦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参与设备的销售,更加不具备犯罪动机;三、本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我国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不触犯刑法的就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即可。而临漳县公安局直接予以刑事立案并侦查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市场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甚至可以说,不论本罪是否成立,临漳县公安局的行为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019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开放日活动时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也曾多次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

然而,河北省临漳县公安部门办案是否是知法犯法、顶风作案?是否是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压榨人民、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砥砺前行的"绊脚石"呢?值得深追、值得反省!

此事件我们将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xmyqb.com/new/2020/guonei_0727/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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